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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后[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③沿海、沿河、沿湖各单位、各学校配合职能部门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有排水泵站的各单位、学校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
  
  ④校园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提前进行校园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准备工作。
  
  ⑤检查加固各类指示标志,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放置易受影响的室外物品。
  
  ⑥学校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⑦提醒本单位、本学校在建工地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切实落实防汛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⑧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发布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黄色预警信号。
  
  ④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⑤造成较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市教委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市防汛指挥部信息沟通,向教育系统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②各单位、各学校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信息沟通,检查各自防汛防台应急处置的准备情况。区县教育局及时向所属各单位、各学校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并督促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单位、各学校要提醒师生员工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应注意安全避险。建议中小学、幼托园所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②各单位、各学校加强对临时建筑、在建工地、边坡基坑、地下工程、危旧房屋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③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提醒在校内从事楼宇清洗、建筑施工等高空作业,以及科研、试验、养殖等户外水上教学实践活动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④蓝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指挥部视情发布防汛防台橙色预警信号,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橙色预警信号。
  
  ④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⑤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市教委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由分管防汛防台工作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②各单位、各学校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确保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信息畅通,由分管防汛防台领导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区县防汛防台部门。
  
  区县教育局确保及时向所属各单位、各学校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并督促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单位、各学校组织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上岗带班,抓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②提醒师生员工尽可能不要外出,防止高空坠物伤人;各级各类学校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必要时延迟放学时间;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有序疏散人员。
  
  ③加强安全巡查力度,重点巡查锅炉房、配电间、危险品仓库、图书馆、计算机房、实验室、学生宿舍、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防风、防水、防雷、防漏电等准备工作。
  
  ④校内建设工地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是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⑤校内工地临房、危棚简屋等处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从事海洋科研、试验、养殖等户外教学实践活动的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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