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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⑥抢险救援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⑦已被政府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学校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安置灾民和赈灾救济工作。 ⑧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发布防汛防台红色预警信号,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红色预警信号。 ④沿长江口、杭州湾主海塘决口或市区重要地段防汛墙决口。 ⑤ 造成特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市教委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②各单位、各学校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 (3)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单位、各学校加强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负责指挥本单位、本学校防汛防台工作。 ②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幼托园所以及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决定,采取停课、停业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学校、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托)的儿童,确保学生安全。 ③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注意提醒师生员工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防止强风突然吹袭造成人员伤亡。 ④橙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灾害发生后的先期应急处置 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灾害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学校应迅速按照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重点做好: ①灾害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组织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到安全场所,做好安置工作及初步的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③根据灾害类型,迅速组织应急队伍,科学抢救伤员或营救遇险人员;在等候专业救援的同时,采取可能的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④当政府相关单位或上级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协助处置工作,做好伤员抢救、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员工情绪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4.4应急结束 4.4.1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各单位、各学校转入常态管理。 4.4.2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开展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2 环境整治和损毁设施修复 各单位、各学校要组织力量做好本单位、本学校环境整治,清查校园设施、设备损毁情况,对影响防汛防台安全和学校、单位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应尽快修复。 5.3保险 鼓励各单位、各学校参加人身、财产保险。学校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5.4调查与总结 每年各单位、各学校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并按规定将工作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5培训和演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和参加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信息报送和处理 6.1灾情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发生洪涝、台风、暴潮、雷击等灾害后,有关高校、区县教育局和直属单位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市教委;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将基本情况即知即报,核实灾情后予以续报。 6.2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6.2.1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内容、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设施损坏程度等; 6.2.2已经采取的措施、处置过程和结果。 7预案管理7.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学校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单位、本学校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区县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各单位、各学校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教委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市防汛指挥部的监督、指导。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