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发[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促进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全省30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占煤矿半数以上,是全省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煤矿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整个煤炭工业的发展水平。近年来,通过大力实施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深化“双基”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推进科技兴安,狠抓“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小煤矿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了地方经济和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但小煤矿还存在资源储量少、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低、发展后劲乏力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促进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规范小煤矿办矿和煤炭开采秩序,加强安全综合治理,强力推进先进装备建设,努力打造职业化职工队伍,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强化小煤矿管理,推动小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1、煤矿安全: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力争控制在0.1以下。2、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双基”建设:50%的小煤矿建成“双基”建设先进单位;所有小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二级及以上占70%以上。3、机械化装备: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4、安全培训:实施全员化培训,对员工先培训后上岗,“三项岗位人员”应训受训和持证上岗率达到100%。5、循环经济:采区回采率达到82%以上,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煤泥利用率100%,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并实现100%达标排放。6、结构调整:原煤洗选加工率达到30%以上,非煤产业产值占到经济总量的40%以上。7、职工生活: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职工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二、严格准入,规范小煤矿办矿和煤炭资源开采秩序
  
  (一)加强准入管理。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凡证照不全从事煤炭生产的,按非法煤矿查处。严格办矿标准,资源整合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5万吨,单独技术改造矿井不低于12万吨。
  
  (二)推进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常态化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立即实施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资源枯竭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防止乱采乱挖。依法查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生产行为,整顿煤炭生产秩序。严格按照关闭矿井6条标准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关闭成果。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
  
  (三)加强整合改造矿井的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技改项目核准制度,加强对技改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和质量认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禁无故拖延工期。严禁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组织生产,严禁技改矿井在技改区域或利用技改系统组织生产。对违法违规生产的,取消其技改资格。
  
  (四)强化生产能力管理。依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煤矿月度采掘作业计划审查制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上报矿井生产能力管理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整核定能力。凡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能力高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且不符合复核安全要求的,一律退回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生产。改扩建、技改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投产5年内,不得通过设计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对超煤矿核定能力下达生产任务或利润指标的,责令限期纠正;不及时纠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优化开拓布局。认真执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继续做好优化开拓布局调整,生产采区不得超过二个,一个生产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努力实现系统简单、环节简化、安全可行、经济合理。采煤工作面实行正规壁式采煤,严禁巷道式采煤等落后开采方式。
  
  (六)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加强劳动定员管理,井口、采区和采掘作业地点实行“限员挂牌”制,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60人,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努力实现安全高效组织生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