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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1.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尾矿综合利用支持力度,研究制定尾矿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动将符合标准的、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的尾矿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拉动尾矿综合利用产品的消费市场;进一步体现“生产者责任制”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加强尾矿库治理及环境修复。 2.启动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分别选择若干个资源濒临枯竭的大型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型矿山集中区域、尾矿库安全闭库后复垦已经有较好基础的矿山作为示范项目,进行复垦级别及高附加值大宗利用技术应用试点,国家从财政现有资金渠道、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3.对于尾矿综合利用效率高的企业或项目在资源配置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适当的鼓励。加大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通过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政策性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融资,促进尾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成套设备的产业化,促进适用成熟技术的推广,特别是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原创性开发、试验和生产。 4.建立尾矿减排责任制体系。对于已经建成的矿山,其尾矿新增贮存量增幅要逐年降低;对于新建矿山企业,其尾矿的综合利用率应大于20%;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做到尾矿综合利用与矿山开采和生态恢复“三同时”。鼓励将尾矿减排的任务纳入对企业绩效的考核;对于尾矿产出集中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将尾矿减排管理纳入对各级政府工作的考核体系。 5.出台尾矿库闭库后的复垦强制性措施,研究出台对于新建尾矿库征用土地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和对消纳尾矿后腾空土地及复垦后所增加土地资源的优惠使用政策。 (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的前瞻性、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建立尾矿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体系 1.以源头控制为导向,将尾矿综合利用若干基础科学问题纳入国家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范畴。夯实尾矿综合利用中的理论基础与技术基础,加强我国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 2.通过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渠道,加大对制约我国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进步的基础理论问题、原始创新问题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建立尾矿综合利用科技支撑体系。 3.以原始创新带动集成创新,开发尾矿综合利用成套技术与成套装备。加强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形成自主创新与引进、吸收相结合。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成套技术与成套装备示范与推广应用。 4.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尾矿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四)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加强立法,明确尾矿产生企业的责任、义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制度,防止短期行为及其他不良后果。加大环境监督力度,防止二次污染。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推动规划的实施。地方主管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对于限制开采矿种的尾矿中提取的金属量应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总规模进行统筹考虑,再确定开发利用方向。 建立尾矿综合利用后评估制度,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技术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尾矿综合利用水平,研究建立尾矿综合利用奖惩机制。 (五)加强宣传,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有关尾矿综合利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知识,转变企业生产观念,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意识。对尾矿综合利用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大力宣传,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 (六)加大国内外交流力度 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和适用技术,建立尾矿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交流推广机制,促进尾矿综合利用产业良性循环,提升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