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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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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教文卫等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及驻苏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十七)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体系的综合规划;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劳动关系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对上级委托或指定管理的部、省属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和业务培训规划;指导和监督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时依法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和劳动合同签订规范;拟订全市集体合同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等管理办法,并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负责拟订特殊工时审批操作规范;负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和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地开展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年度报告。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程序、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机构和基层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劳动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农民工工作处
  
  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宣传报导和优秀农民工的表彰奖励;协调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全市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息处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提供工作;负责局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织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市外国专家局)
  
  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市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学回国人员表彰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有关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和协调工作;受省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承办全市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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