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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职称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委民主生活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招聘和出国(境)人员选派审查及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7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纪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5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27名。 五、其他事项 1.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症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