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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挂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统一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由国家、省、市确定的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评审其中的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方面的监管及防治工作;组织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统筹协调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组织督查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市湿地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全市生态市创建,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六)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监督各类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发布市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负责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解决全市各地、各部门及跨地区(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七)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八)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国家、省和地方环境保护基金投资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专项投资管理、核查、审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建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履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引进的技术审核和重大环保工作的技术性把关。
  
  (十二)负责全市电磁辐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监控和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监督管理和核污染、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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