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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省国土资源厅 1.一季度制定保障产业集聚区用地的政策。 2.结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以外的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 3.重点保障产业集聚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力争全年发展用地不少于12万亩。省重点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从省预留的重点项目用地计划中解决,切块下达各省辖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产业集聚区倾斜安排,对有重大项目建设的产业集聚区按特事特办原则适度增加用地计划指标。 4.争取国家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2万亩以上,加速指标周转,增加指标流量,提高产业集聚区用地保障度。 5.强化土地投资强度监管,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集约利用土地突出的产业集聚区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五、省环境保护厅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环保政策。 2.一季度完成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审查。 3.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加快产业集聚区项目环评审批进度。 4.保障环境容量需求,将区域减排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分配给产业集聚区。 5.督促落实环保措施,推进环保设施的集合构建。 六、省财政厅 1.一季度制定产业集聚区税收返还、区域税收分享等财税支持政策。2.指导推进产业集聚区融资平台建设。3.落实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各项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七、省科技厅 1.一季度制定产业集聚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政策。2.推进产业集聚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新建5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3.加快产业集聚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育3-5名中原学者、50名左右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培养20-25个科技创新团队。4.发挥省科技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引导作用,推动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 八、省商务厅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2.落实出口企业运费补助政策,优先安排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3.创新境外招商方式,有重点地组织招商活动,引进一批境外“区中园”项目。 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人才培训和引进政策。2.组织开展2次以上专家组巡回服务活动,组织指导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锻炼。3.实施人力资源行动计划,定期举办产业集聚区人才培训班,加强新生劳动力职业培训、在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和管理人员专项培训。4.将产业集聚区各类人才纳入继续教育计划,举办专项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5.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开办人才档案管理业务,开设人才服务窗口,举办1-2期产业集聚区人才国(境)外培训班。 十、省教育厅 1.将产业集聚区人才培育纳入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加强校企合作,开展急需人才的订单培养(培训)。2.在省内外高校举办1-2期面向产业集聚区管理人员的高级培训班。 十一、省交通运输厅 1.对省公路网规划确定的产业集聚区交通建设项目及相关公路,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加快建设。2.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产业集聚区交通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十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一季度制定促进产业集聚区名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政策。2.支持国家和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进驻产业集聚区或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建设10家以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3.引导产业集聚区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4.加大对产业集聚区企业名牌的培育力度,加强对现有名牌的保护。5.强化产业集聚区企业技术法规、标准、符合性规定、计量测试、市场准入的咨询服务,提高生产许可证、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制造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 十三、省统计局 1.一季度制定产业集聚区发展监测方案,建立完善统计考核体系。2.一季度完成2008年、2009年产业集聚区监测和调查;4月中旬形成监测分析报告,绘制产业集聚区地图和企业名录。3.按季度形成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监测分析报告。 十四、省编办 1.4月制定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指导意见。2.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合理确定编制,明确管理权限,完善管理职能。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