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教师字[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三年制大专初等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小学教师培养质量,我厅在总结全省专科层次教师培养工作和国内师范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三年制大专初等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自2010年秋季开始实施。
  
  《课程方案》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实施教学评估、检查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开齐、开足规定课程。
  
  我厅将对全省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初等教育专业统筹管理,统一开发教材。有关高校要加强对《课程方案》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学生处(师范教育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三年制大专初等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参照教育部《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在总结全省教师教育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内外教师教育研究成果基础上,从我省社会经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特制订本课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新型小学教师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初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大力提高师资培养质量,以更好地配合和推动基础教育改革,特别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二)主要原则
  
  1.时代性
  
  课程设置力求反映当代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发展的趋势,贴近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体现当前我省基础教育改革的精神与要求,体现服务与引领双重职能。符合教育部《三年制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基本精神和要求,符合我省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实际,并为学生未来的职业成长、发展、升学、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2.科学性
  
  课程设置力求根据小学教师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主,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注意保持教育教学活动的连贯性,又注意教育教学活动的阶段性。注重实验、实训、实践环节,强化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和考核,加强校内外见习与实习的管理,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3.综合性
  
  课程方案根据基础教育的需要,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水平,坚持综合性教育与单科性教育相结合,加强文理渗透,注重科学素养,体现人文精神,加强学科间的相互融合以及信息技术与各学科的整合,使学生文理兼通,学有专长;同时,各学校在坚持本课程方案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建立自己的校本课程。
  
  二、培养目标与规格要求
  
  三年制初等教育专业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学生毕业颁发大学专科文凭。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备初等教育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全省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需要,具有大学专科程度的新型小学教师。
  
  (二)培养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初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人格、健康的体魄、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3.具有较强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和一定的审美能力,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艺术鉴赏力。
  
  4.具有较为宽广、扎实的文化科学知识和较为系统的教育理论素养,掌握必需的现代教育技术,具备较为扎实的教师职业技能,全面发展,学有专长。
  
  5.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先进的教育思想,具有从事小学语文或小学数学、小学英语课程的教学与课程开发能力,能兼教一门以上课程,并能胜任小学班主任与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