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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及个人申请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请调干业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第五条 年度引进人才数量根据全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教育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择优下达入户指标。对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给予指标倾斜;对具有特殊专长、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优先下达指标。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应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分项核准其业务办理权限,并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九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一条 已婚的拟引进人员,其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员除外; (二)不得超过拟引进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