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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十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自主组织考评,考评成绩符合招调员工要求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前款规定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其中以调工方式办理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八)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按照审批条件申报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第十六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引进的人员,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规定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项条件的人员; (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计划指标的审批综合考虑拟招调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教育程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等要素,并结合我市产业需求、用人单位的规模、社会经济贡献等情况,实行择优下达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及时公布当次计划指标审批标准和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对具有特殊专长、做出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优先下达计划指标;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菜篮子工程,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倾斜。 第二十条 未成年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下同)原则上随母迁入,但下列人员在办理招调工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拟招调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