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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3年不再受理其招调工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并确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和等级。 第三十六条 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和招调员工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人力资源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其他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2日起施行。2009年1月15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9〕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