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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条件的拟招调人员。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员工,应当先对拟招调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符合招调条件的,向其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商洽或调档,并在网上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二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招调员工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招调工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商洽或调档,并在网上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照核准条件申报的招调工信息,申报系统自动预审通过。 对于按照审批条件申报的招调工信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将根据年度入户指标使用情况、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的综合情况分批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招调人员的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招调入户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作出同意招调入户决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招调人员。 拟招调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招调工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招调工计划和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招调工业务2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招调工手续的,或不具有代理、派遣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或派遣方式办理招调工的; (二)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在企业组织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