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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函[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br /  br /  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教发函[20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8年,重庆市制定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该《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精神。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结合实际,明确了该市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意见》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强调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现该市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重要保障。《意见》对发展民办教育提出了四项主要举措:一是树立学校品牌。由主要关注数量增长的粗放式发展,转向主要追求特色和质量的内涵发展;二是实施人才战略。学校不仅办学条件要达标,还要有名教授、名校长、名专业的支撑,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团队,实现人才兴校;三是增强资本融通。针对民办学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的发展瓶颈,引导多渠道融通民间资本,通过收购兼并,吸引社会投资,完善学校法人财产权等方式,提高民办学校的资产总量;四是加强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切实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
  
  《意见》下发后,得到了重庆市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社会的普遍欢迎。激发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振奋了民办教育工作者办好学校的信心,开始冲破长期以来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给教育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对推动该市民办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实际情况,总体规划本地区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要把握民办教育发展新的阶段特征,认清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要清理并纠正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对于增强国家教育能力,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扩大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试验,努力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道路。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科教兴国,教育先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314”总体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西部教育高地、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建设步伐,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双高普九”、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跨入高等教育普及阶段的目标。到2012年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基本框架,到2015年基本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到2020年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
  
  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重庆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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