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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工作力度。督促各地继续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四是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三)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深入排查治理安全和环保隐患,确保及时得到治理;严格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筑坝质量和排洪可靠、监测有效。 (四)全面加强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各类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逐步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尾矿库各个环节的风险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同时,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安全整治工作相结合,推动尾矿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确保到2010年底全国20%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五)强化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监管工作。一是要深入排查,进一步摸清尾矿库底数,对查出的尾矿库登记建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二是严把源头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快颁证工作进度,确保颁证质量。三是加强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暂扣相关证照,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要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四是落实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五是完善尾矿库数据库,实施科学监管。六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环保技术。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各企业推广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到2010年底,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的达到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