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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建[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各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及有关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将《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合肥市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突出重点。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小城镇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
  
  (四)公开公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及项目资金进行审核。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新农村建设示范镇、省重点镇、中心镇、扩权强镇试点镇为重点,兼顾其它具有全市性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小城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土地及宅基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1、小城镇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和申报表;
  
  2、小城镇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3、县、区发改委立项批复;
  
  4、县、区建设局初审意见、财政局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5、规划选址意见书;
  
  6、施工设计图纸;
  
  7、其他相关材料。
  
  上年度开工项目的申报还应增报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质量监督申请表;
  
  4、工程进展情况说明。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应建立拟建项目储备制度,并报市建委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已储备项目中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十条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批程序为:县(区)初审、部门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核、网上公示、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 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收到乡镇申报材料后,根据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实际情况,对申报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全市每年安排的小城镇建设补助项目个数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每个县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每个城区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开发区申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县(区)建设局初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建设的示范性、效益性评估;
  
  项目建设性合法性评估;
  
  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县(区)财政局初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项目申报单位能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项目完成。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在县(区)初审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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