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建[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接上页]

  社会性、经济性和示范性效益不明显;
  
  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没有落实;
  
  不属于合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市城乡建设委员组织专家于每年5月份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分为绩效目标陈述、现场答辩、专家评分等环节进行。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建:
  
  (一)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知识面广、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民主、业务能力强;
  
  (二)评审组成员的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
  
  (三)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选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时按照项目特点、专家特长推荐专家组长,由专家组长组织评审会;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二)《中华人们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三)《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时对不同类型项目按项目基本要求设立分值,并着重以下评审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科学;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五)项目能否当年开工、竣工;
  
  (六)项目依法建设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成员对所评审的项目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对评审项目进行评价打分,由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意见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序。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序,作为确定以奖代补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家的抽选,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小城镇建设重点工作需要等情况,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方案由市建委(http://www.hfjs.gov.cn)和市财政局(http// www.hfcz.gov.cn)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发现不符合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条件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经核实,取消其奖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下达年度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根据联合下文所确认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单位所在的县(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填写《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拨付开工补助资金。在审核拨付资金时,县建设局应当重点审查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法确定施工队伍(施工监理队伍)、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领取等依法建设情况。县(区)财政局应将项目招投标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对未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开工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40%。凡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和违法建设的一律不得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填写《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县(区)建设局、财政局进行审查初验。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将初验情况报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复验确认验收合格后,县(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剩余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督查管理和跟踪问效。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财政局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及绩效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预期绩效目标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专项资金,同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对项目所在乡镇安排财政性扶持资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