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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小城镇建设项目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应接受县级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财建[2004]97号)同时作废。 附件1、《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2、《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 附件1: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 日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申请拨付资金(万元) 项目总投资(万元) 奖补资金总额(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工时间、招投标情况等): 收款人账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县、区建设局审查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县、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是否招投标 项目投入情况及市财政资金支持内容: 项目总投资: ,其中市财政资金:。 市财政资金支持内容: 1、 2、 3、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签字: 县(区)建设局: 年 月 日 县(区)财政局: 年月 日 市城乡建委: 年月 日 市财政局: 年月日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 2、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