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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二〇一〇年三月) 2009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9〕7号),在全省24个县(市、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一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9〕196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切实落实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教育、财政、编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及本意见要求,制订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扎实开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组织,制订管理办法;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尽快落实学生资助机构和人员配备。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管理要求,安排相应工作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办公场所,配备必要办公条件。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点多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应在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分工原则上仍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创新运行体制 (一)实施 “生学互补、双轨并行”贷款模式 从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全省各县(市、区)、高校全面实施,与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并行推进、互为补充,实现全覆盖、广受益。生源所在地助学机构和高校助学机构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从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选择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但二者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已获得就学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继续实施就学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换助学贷款模式。 (二)实行 “一次授信、逐年发放”贷款方式 为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签约、分次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操作办法。在“一次授信、逐年发放”贷款方式下,续贷学生因勤工俭学等原因无法返乡办理贷款手续的,由学生本人书面委托其共同贷款人代为办理,经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章确认后,寄交经办行办理续贷手续。 (三)采取“总量管理、分期分批、集中受理”贷款办法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各县(市、区)学生总量、贷款额度及经办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和信用状况,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专项信贷规模总量管理。各资助管理机构、基层经办行根据总量规模,可采取“人员、地点固定、时间统一、方便快捷”的办法,集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