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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风险分担、多管齐下”的风险防范机制
  
  按照“统一指导、平等协商、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原则,在省保监局、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监督下,由经办行省级行统一指导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工作,通过商业化运转模式实现银行贷款风险有偿转移;进一步整合资源,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助学贷款代偿、社会助学等办法,建立多渠道偿债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五)构建多功能“资助育人”社会实践平台
  
  高校要应鼓励、推动在校大学生成立“暑期助学贷款志愿者”服务队,通过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积极服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办法、助学贷款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
  
  (一)性质用途、对象条件和贷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条件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承办银行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由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三)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承担。
  
  (四)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
  
  考入中央及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担7.5%。我省分担的7.5%部分,分别由省财政承担4.5%,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设区市财政承担1%。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厦门市生源地风险补偿金除由高校承担2%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四、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
  
  (一)实施助学贷款“阳光评审”
  
  生源地助学贷款评审申报等各项程序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76号)要求,申贷起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要设置并公开资助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阳光运行。
  
  (二)理顺资金归集支付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先预付、后核实”原则,统一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及时足额预付经办银行省级行。经办银行应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合同格式,保证贷款封闭转到高校指定帐户。根据需要,经办银行可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厦门市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对预付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各设区市应于次年3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银行完成核对工作,需调整资金的,于下次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时进行多扣少补。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进一步强化工作要求
  
  (一)建立奖励机制
  
  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将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量化考核指标,并将资助机构落实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定期通报;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展较快、实效明显的市、县(区)、高校,将进行表彰,并通过“以奖代补”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二)强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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