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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二〇一〇年三月)

  
  2009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9〕7号),在全省24个县(市、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一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9〕196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切实落实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教育、财政、编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及本意见要求,制订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扎实开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组织,制订管理办法;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尽快落实学生资助机构和人员配备。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管理要求,安排相应工作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办公场所,配备必要办公条件。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点多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应在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分工原则上仍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创新运行体制
  
  (一)实施 “生学互补、双轨并行”贷款模式
  
  从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全省各县(市、区)、高校全面实施,与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并行推进、互为补充,实现全覆盖、广受益。生源所在地助学机构和高校助学机构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从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选择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但二者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已获得就学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继续实施就学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换助学贷款模式。
  
  (二)实行 “一次授信、逐年发放”贷款方式
  
  为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签约、分次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操作办法。在“一次授信、逐年发放”贷款方式下,续贷学生因勤工俭学等原因无法返乡办理贷款手续的,由学生本人书面委托其共同贷款人代为办理,经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章确认后,寄交经办行办理续贷手续。
  
  (三)采取“总量管理、分期分批、集中受理”贷款办法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各县(市、区)学生总量、贷款额度及经办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和信用状况,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专项信贷规模总量管理。各资助管理机构、基层经办行根据总量规模,可采取“人员、地点固定、时间统一、方便快捷”的办法,集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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