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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鲁建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执法局),济南、青岛、菏泽市房管局,济南、青岛、聊城市市政公用局,各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建设领域中心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社会公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形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是住房工作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执行政策、实施行政管理、进行市场调控和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城市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对于实现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环境生态化进程,加大执法力度,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科技含量,努力全面收集、安全保管、充分利用各类建设档案,推动建设系统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公众对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需求。
  
  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各级政府和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档案工作的投入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各类建设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移交及时、利用便捷;所有设区城市、县市区及部分中心镇,都建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城建档案馆(室);各级城建、房产和机关文书档案馆(室),基本达到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技术先进、查询便利的要求;设区城市和城区人口20万以上的县市,都建成运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大中城市全部实现城建档案、房产档案数字化,基本完成重要档案资料异馆、异地数据备份。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住房城乡建设各类档案归集管理
  
  (一)全面收齐管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档案,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90号),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负责把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全部进行收集整理,特别要确保把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尤其是涉及结构安全的勘察报告、设计变更、地基处理、建材检测、施工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等的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地收集起来,明确记录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工业建筑,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大力加强各类管线特别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和查询利用,有效防范管线安全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政办明电[2009]55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切实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建发[2009]8号),指导督促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把城市规划区内供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电、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和管线共同沟及相关人防、地铁等的工程档案全部进行收集整理,特别要确保在地下管线竣工覆土前对管线位置进行准确勘测,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管线档案接收单位。各类管线档案的原件,原则上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管线档案接收单位移交,也可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保管,但必须移交原件复制件。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查询并取得项目选址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科学合理地确定既不影响管线安全又不影响项目使用人安全的设计方案;涉及挖掘道路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地下管线项目,还应编制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城乡各类地下和地上管线工程,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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