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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认真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工作,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群众财产权益维护提供依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01号),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资料准确完整地加以收集,及时整理归档,予以妥善保管。要按照保证档案安全、便于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便于查询利用的原则,由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管理房地产权属档案。 (四)积极收集整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档案,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技术资料。对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尤其是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或规划部门要委派城建档案专业人员,采取进驻工程指挥部或定期指导建设单位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等方式,主动上门,跟踪服务,全程参与,力求工程档案完整收集、及时入馆(室)。对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河道、堤坝、隧道等重大专业工程,要积极争取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并配合发展改革、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将工程档案原件的复制件保存在城建档案馆(室)。对住宅小区内的水、电、气、暖、通讯、广电和各类便民服务设施,要以小区或组团为单位,单独整理备份,以备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查考。 (五)努力收集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档案为重点的村镇建设档案,推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一体化。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档案收集工作的通知》(鲁建村字[2009]8号)要求,以农村住房集中连片建设改造项目为重点,以涉及公共安全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档案为核心,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所在乡镇建设主管部门,收齐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六)全力收集、单独备份管理各类建筑节能工程档案,促进建筑安全使用和低碳建筑、绿色建筑发展。城建档案馆(室)要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建筑热工计算书及外墙外保温、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节能门窗等设施部品资料,尤其是建筑节能工程所用材料和产品的材质、热工性能、使用寿命等,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单独组卷,在随主体工程原件归档的同时,予以另外复制和存放,并编录建筑节能产品和设施使用年限册,在其使用寿命临近时及时告知业主和使用人。 (七)精心制作城乡建设重大项目声像档案,留下宝贵的历史记忆。紧紧围绕城建重点工程、城市和村镇原貌、拆迁改造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过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保护、风景名胜区整治等,主动全方位跟踪拍摄,积累有价值的声像资料。 (八)强化建设系统行政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参考资料。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把机关工作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正式公文、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文件材料及时收集起来,整理立卷,定期归档。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要把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住房工作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专业技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也可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四、强化保障措施,推动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上新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档案,是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档案工作,在全局工作中摆上应有位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档案工作机构建设,尚未设立城建档案馆(室)的县市区,应在2012年年底前全部建馆或设室。各级应在城建档案馆(室)加挂城建档案管理处(或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解决城建档案管理具体执行单位缺位问题。配强城建档案工作机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配备和引进档案、工程、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规定》(鲁建发[1999]50号)、《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在有关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好建设工程档案"两书一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未签署《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准进行竣工验收,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不予受理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各市、县(市、区)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汇报争取,在当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内,设置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席位或窗口。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发的"两书一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