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鲁建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强化执法监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的城建、房产档案工作机制。组织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执法检查时,应有城建档案、房产档案方面的内容,并吸收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城建和房产档案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系统通报。各地要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建和房产档案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改进行业指导。设区城市城建(房产、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建设系统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物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技术资料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整理移交和管理档案的能力。对城建、房产档案管理机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建设类企业资料员,逐步实行资格性岗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发挥好省城建档案学会的作用,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提高科技含量。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城建、房产档案馆(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设备,加快实现馆藏档案检索数字化。有条件的馆(室),应从使用率较高的馆藏档案做起,有序推进纸质档案、声像档案数字化。积极做好接收、保存城乡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相关工作。要在确保管线档案及时全面归集基础上,开展管线普查,加快建设管线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及各类管线产权单位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探索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管线安全实时监控和预警。要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地上建筑的数字化档案为补充,建立城市三维地理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应急管理等信息系统相链接,形成数字城市的重要平台。做好重要数字化档案的异馆、异地备份存储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六)搞好开发利用。认真整理和加工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充分利用馆藏档案,为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与建设、违章建筑查处、建筑物维修、项目审计稽查、工程改扩建、管线敷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地产市场监管、抢险救灾等,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利用现有的城建档案信息、技术设备和人才条件,通过举办展览、编辑书目、制作专题片等,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成就和知识,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七)解决经费问题。各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努力把城建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满足馆舍建设和档案工作实际需要。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鲁价费函[2003]97号)的规定,在城建档案馆组建技术服务型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请物价部门根据服务内容、成本支出等情况核定收费标准。城建档案技术服务型企业,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优质高效地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合理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