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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熟悉公交行业,有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其具体调查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评价结论,并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评价结论提交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协调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经营者考核年度内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营运秩序违章、车容环境情况、劳资关系情况、资本充足率等统计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考核年度内12月底前向经营者发出考核的通知。 经营者应当在收到考核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考核工作小组: (一)特许经营授权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指标体系》中涉及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四)考核工作小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经营者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考核工作小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考核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形成审查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核委员会。审查意见应当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 审查过程中,考核工作小组可以到相关公交经营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委员会在收到考核工作小组、中介机构提交的审查意见和评价结论后,应当严格按照《指标体系》和评价结论,结合审查意见进行考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形成考核结果。 经营者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二)发生停驶事件,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社会秩序的; (三)累计5次以上(含5次)被责令整改或者累计3次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http://www.sztb.gov.cn)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并同时抄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及人事等部门;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核。是否重新考核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考核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决定下列事项的参考依据: (一)经营者年度财政成本收入规制补贴水平; (二)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授予、收回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经营者年度财政补贴水平挂钩,具体挂钩方案为: (一)经营者成本利润率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成本收入规制利润率指标的: 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财政补贴总额中服务质量调节部分为:规制成本×市政府规定的成本收入规制利润率×30%×(考核得分/100);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财政补贴。 (二)经营者成本利润率高于或等于市政府规定的成本收入规制利润率的,除政府规定的成本利润率部分的30%和考核结果挂钩外,对超出部分利润作如下安排: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超额利润部分的30%留给经营者发展,另70%进入财政投资回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 考核结果为良好的,超额利润部分的20%留给经营者发展,另80%进入财政投资回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超额利润部分的10%留给经营者发展,另90%进入财政投资回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超额利润部分全部进入财政投资回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 市政府对经营者年度财政补贴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服务质量整改方案和承诺书,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显著位置上予以刊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