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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将徇私舞弊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受到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中标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 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 考核指标体系 一、考核依据 (一)《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二)《SZDB/Z8-2008深圳市公共汽车服务规范》; (三)《深圳市公共汽车车辆技术要求》; (四)深圳市公交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权授权书; (五)深圳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规定。 二、指标说明 (一)该考核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二)考核项目分为“资料报备”、“服务设施”、“经营管理”、“服务投诉”、“安全事故”、“劳资关系”、“企业形象”、“政策执行”、“中介评价”九部分。 (三)“评分办法”中注明为“达标指标”的,若该项指标不达标,则经营者本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责令整改”,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整改通知书之日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如无特殊说明,表中各项指标的统计范围均为考核期内各经营者经营的线路和车辆。 三、考核标准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经营者服务质量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层次。标准如下: (一)优秀:考核得分≥85分; (二)良好:75分≤考核得分<85分; (三)合格:60分≤考核得分<75分; (四)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 四、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指标名称及分值 二级指标 指标定义及内容 评分办法 备注 资料报备 (8分) 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计划 (2分)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线路的开辟和调整计划; ②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③重大投资计划; ④场站发展建议; ⑤其他经营服务质量改善计划。 l 按时报备且内容完整,得2分。 l 未按时报备或内容不完整,得0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年度经营报告(2分)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上一年度企业经营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至少包括线路经营和调整情况、重大投资实施情况、经营服务改善情况; ②有关运营和财务的年度统计数据,包括巴士业务(分大巴、支线巴士及中巴)的客运量、总收入(现金收入和刷卡优惠后收入)、“深圳通”刷卡客运量、“深圳通”刷卡优惠金额(折扣优惠和换乘优惠)、企业运营总成本及利润。 l 按时报备且内容完整,得2分。 l 未按时报备或内容不完整,得0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日常经营记录(2分)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每条线路的月客运量; ②企业月总营运车次及营运里程;③月总耗油量; ④大/中巴单车月均营收(以月平均车数核算); ⑤期末营运车数; ⑥车辆的维修与保养统计。 l 按时报备且内容完整,得2分。 l 未按时报备或内容不完整,得0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人员车辆备案(2分)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司乘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司乘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驾龄等信息; ②营运车辆信息,主要包括车牌号、车型、技术标准、运营年限等信息; ③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l 按时报备且内容完整,得2分。 l 未按时报备或内容不完整,得0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服务设施 (9分) 车身标识 (3分) 经营者应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公交车辆的颜色、车身图案。 l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车身标识,得3分。 l 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情形,得1分。 l 不合格车辆数累计达到经营者运营车辆总数20%及以上,得0分。 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结果为依据。 车辆设备投入(3分) 经营者应配合完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公交服务设施投入和改善计划,主要包括信息平台建设、GPS设备安装、“深圳通”安装以及车辆更新等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