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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涉及进口设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截止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商务标和资信标组成。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缺席会议的投标人视为认可开标程序及结果。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确属无效标情形的,按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二)确因招标文件编制原因造成无法判定的,由招标人当场解释说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记录详细情况,宣布处理结果,不得推托至评标环节; (三)确因招标人现场工作失误造成的,由招标人负责向全体投标人当场解释、做出妥善处理,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发生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派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且应当具有与评标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本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胜任评标工作。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否决性条款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已设置的内容,不得在评标细则中额外计分。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