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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评标价格是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不满足招标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条款,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其投标报价而产生的。评标价格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商务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中非实质性要求规定的,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加价X(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二)技术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中非实质性要求规定的,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加价Y(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方法的,技术标权重一般不低于40%,商务标权重一般不高于60%,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需量化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和细化; (二)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汇总得分;技术标评审完成后进行价格标评审; (三)对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部分的得分进行汇总、标明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第三十五条 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为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的,可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若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因收到投诉进行调查处理,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做好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当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履行义务,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 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且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作出答复。 投诉及投诉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09〕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