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苏煤安[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产煤市安监局、徐州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
  
  近期,全国煤矿相继发生水、火、瓦斯等重特大事故,我省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张双楼煤矿、垞城煤矿相继发生运输、起吊等三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省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电〔2010〕1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防治水、防灭火、煤矿建设项目等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现就近期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近期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监察、落实责任”为主线,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组长:江苏煤监局局长王向明,副组长:江苏煤监局副局长于宗立,成员由局安全监察处、技术装备处、执法监督处、徐州煤监分局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三、检查安排
  
  (一)综合安全管理检查
  
  1、检查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省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电〔2010〕1号)。
  
  2、检查内容:
  
  企业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煤矿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3、时间安排:4月5日开始,5月底结束。5月31日前,各煤矿企业上报自查情况。
  
  (二)水害治理专项检查
  
  1、检查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0〕13号)。
  
  2、检查内容:
  
  (1)《通报》规定的“五查”;
  
  (2)《煤矿防治水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3)雨季三防工作准备情况。
  
  3、时间安排:4月10日至5月30日,各煤矿企业自查,5月31日上报自查情况;4月,徐州煤监分局抽查;5月,省局组织督查。
  
  (三)矿井防灭火专项检查
  
  1、检查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53号)。
  
  2、检查内容:
  
  (1)防灭火、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级各岗位人员防灭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2)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管理情况;
  
  (3)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的过流、超温等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压缩机的油闪点、压缩机的安装位置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规定;
  
  (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及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是否按规定安设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防灭火有关仪器、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是否齐全,检查、演习等是否正常进行;
  
  3、时间安排:4月30日前,企业自查,并报自查材料;5月上旬,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查;5月中旬,省局组织重点监察。
  
  (四)煤矿建设项目专项检查
  
  1、检查依据: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14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