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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是突出市场导向,综合协调。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产销形势监测、分析和市场需求的信息发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企业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抑制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二、进一步严格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
  
  (一)钢铁工业。严格控制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通过工艺装备现代化改造和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2011年年底前重点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用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1.8千克以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快发展专用特厚板、高强度机械用钢和高强度建筑用钢,扩大精深加工产品品种和规模;积极推广钢材新品种生产技术,以及高温高压干熄焦、高炉余能余热利用、烧结余热利用、烧结烟气脱硫、钢渣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艺技术。
  
  (二)有色工业。严格控制冶炼规模,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今后3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不再布局新的氧化铝项目;骨干电解铝企业吨铝直流电耗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物量大幅减少,粗铅冶炼综合能耗吨铅低于380千克标准煤、硫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
  
  支持骨干企业发展高水平合金和精深加工产品,扩大轨道交通用材、大型工业型材、高精板带材和精密管材等高附加值产品规模;推广节能减排新工艺,提高有色金属再生回收利用规模和水平;鼓励企业实施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三)水泥工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的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对不符合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严禁开工建设。新建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千克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水泥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
  
  加快推进行业整合,支持骨干企业重组省内中小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
  
  (四)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一律不予备案。所有在建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千克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鼓励企业加快推进联合重组,积极参与国内行业的整合,形成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集团。
  
  (五)煤化工。严格执行国家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3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和甲醇项目;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和规划范围外的焦化、电石项目。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8万吨以下合成氨装置。
  
  推动传统煤化工行业整合重组,加快装置现代化改造,促进行业向大规模、低成本、节能型方向发展。积极推进规划内现代煤化工示范项目建设,加快甲醇制烯烃、合成气制乙二醇、大型醋酸等先进工艺技术的产业化。
  
  (六)多晶硅。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和技术准入等有关规定,提高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对缺乏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小于98.5%、99%、99%。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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