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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是突出市场导向,综合协调。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产销形势监测、分析和市场需求的信息发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企业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抑制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二、进一步严格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 (一)钢铁工业。严格控制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通过工艺装备现代化改造和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2011年年底前重点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用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1.8千克以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快发展专用特厚板、高强度机械用钢和高强度建筑用钢,扩大精深加工产品品种和规模;积极推广钢材新品种生产技术,以及高温高压干熄焦、高炉余能余热利用、烧结余热利用、烧结烟气脱硫、钢渣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艺技术。 (二)有色工业。严格控制冶炼规模,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今后3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不再布局新的氧化铝项目;骨干电解铝企业吨铝直流电耗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物量大幅减少,粗铅冶炼综合能耗吨铅低于380千克标准煤、硫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 支持骨干企业发展高水平合金和精深加工产品,扩大轨道交通用材、大型工业型材、高精板带材和精密管材等高附加值产品规模;推广节能减排新工艺,提高有色金属再生回收利用规模和水平;鼓励企业实施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三)水泥工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的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对不符合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严禁开工建设。新建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千克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水泥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 加快推进行业整合,支持骨干企业重组省内中小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 (四)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一律不予备案。所有在建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千克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鼓励企业加快推进联合重组,积极参与国内行业的整合,形成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集团。 (五)煤化工。严格执行国家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3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和甲醇项目;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和规划范围外的焦化、电石项目。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8万吨以下合成氨装置。 推动传统煤化工行业整合重组,加快装置现代化改造,促进行业向大规模、低成本、节能型方向发展。积极推进规划内现代煤化工示范项目建设,加快甲醇制烯烃、合成气制乙二醇、大型醋酸等先进工艺技术的产业化。 (六)多晶硅。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和技术准入等有关规定,提高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对缺乏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小于98.5%、99%、99%。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