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建房[2010]22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按照省政府要求,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意义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是落实中央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民生改善和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认真部署,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各市要按照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检查重点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扎实开展工作。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扎实有序的开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得到贯彻,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使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要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对所辖区域内(含县、市)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附后)。主要内容是: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是否有闲置土地行为,是否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行为。
  
  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规拆迁、违规开发、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等行为,是否有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3、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是否有偷逃税行为。
  
  4、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四)检查的具体要求
  
  1、加强舆论宣传。要结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市场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检查工作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
  
  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包括电子邮箱)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4、检查时间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检查处理结果(包括:检查报告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表)于6 月10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汇总后,省政府按时报国务院。同时,将曝光的2个典型案例(包括:违法违规项目和开发企业名称、违法事实、查处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单位、处理情况、媒体曝光情况等)一并报送。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张,工作难度大,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统计、物价、工商管理、金融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协调,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