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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定性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要求,并符合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定性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运用内部模型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必须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本计量必须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二)模型必须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积极参与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将风险管理作为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应的资源。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每日报告必须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必须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必须设有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的输出结果的报告,负责模型验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对内部模型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过程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必须涵盖业务部门行为和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行为,并且由具有适当资格并独立于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 第十六条 在内部模型被批准之前,商业银行应实施包括返回检验在内的模型验证。当推出新技术和最优做法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跟进这些技术和做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 第四章 定量标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例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 第二十一条 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可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如果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使用加权法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要求,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要求计算的结果。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如果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性,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风险价值计算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选用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如2007年至2008年次贷危机等)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使用经过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输入风险价值模型,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SVAR)。 压力风险价值应该至少每周计算一次。 商业银行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其资产组合相关,并经监管机构认可。 第五章 压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相应的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可能会对其交易账户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会令其交易账户组合产生重大损失,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各种主要风险类别中的低概率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