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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按日实施压力测试的能力。同时,应定期评估压力情况下的风险状况,特别是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应予以特别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本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明显,应当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方案必须重点关注如下内容: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非流动性、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以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 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压力测试结果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同时应在制定市场风险政策及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和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并能够涵盖不同的严重程度;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本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以及寻求本行可以采取的减低风险及保存资本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选择运用最适合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持仓总量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情景测试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竣程度。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一)无须银行模拟的监管要求情景。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个最大单日损失的信息供监管机构审查。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 (二)要求银行模拟的历史情景.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交易组合特性,审慎地选择以往的金融市场重大事件(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作为模拟的压力测试情景,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结果。 (三)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的反映交易组合特性的情景。商业银行应自行设计压力测试情景,从资产组合特性出发,识别出最不利的情况(如油价剧烈变动等)。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说明其用以识别和执行此情景的方法,并说明该情景引发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完备流程以实施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有关流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分析交易组合的性质及其业务所在的外部环境,以确定应在压力情况下测试的主要风险因素;设计适合交易组合的压力测试,包括可能的压力事件及情况的具体说明;以文件形式记录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及如何得出有关的假设;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分析压力测试结果以确定较容易受影响的环节及潜在风险;向高级管理层及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压力测试结果;决定应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以应对压力测试发现的潜在风险;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压力测试结果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交易组合特性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核压力测试方案,评估压力测试所使用的基本假设是否仍然有效。 审核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压力测试程序的文件记录是否足够;压力测试是否融入日常风险管理;压力测试程序的核准过程,包括其后作出重大修改的授权;压力测试方案涵盖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持仓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核实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 返回检验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每日的损益数据与内部模型产生的风险价值数据比较,进行返回检验。 返回检验的结果用于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的附加因子。 第三十四条 内部模型的返回检验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内部需每日计算基于T-1日头寸的风险价值与T日的损益数据进行比较,如果损失超过风险价值则称为发生一次突破。 (二)上述风险价值的持有期为一天,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等参数应与使用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时所使用的参数保持一致。 (三)突破的统计方法采用简单突破法,即每季度末统计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结果中总计发生的突破次数。 (四)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申请实施内部模型法时,应建立返回检验流程,并积累至少一年的返回检验结果数据。 第三十五条 存档和报告 (一)返回检验过程及结果需要建立完整的书面文档记录,以供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监管机构查阅使用。 (二)返回检验突破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内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