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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行业体协: 现将《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将于2010年5月16日至2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根据原国家体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体计财一字〔1996〕094号),本着既保证大会的基本需要,又贯彻落实合理、节俭的原则,结合本届大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期和竞委会人数 组委会依据各项目竞赛规程制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会期,按在编运动员10∶1的比例核定各竞委会工作人员数(以保证竞赛工作需要为准),来测算安排各竞委会相关补助经费,不足经费由各竞委会解决。 二、收费标准 (一)西部地区在编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70元; (二)其他地区在编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140元; (三)所有地区各代表团(队)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以及超编人员、超编新闻记者食宿费每人每天向大会缴纳260元。 三、开支标准 (一)伙食费 1.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早餐15元、中餐30元、晚餐35元); 2.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及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伙食标准参照运动员标准,费用由大会负担; 3.在编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由大会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二)住宿费 1.各代表团(队)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相当于二星级以上待遇; 2.裁判员及在编兴奋剂检测人员住宿费用由大会承担; 3.凡在本地抽调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三)交通费 1.大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由对口接待部门安排解决; 2.各代表团参赛用车由各单项竞委会安排解决; 3.新闻记者可免费乘坐大会安排的班车; 4.非大会组织的参观、游览等活动以及各代表团人员临时用车,均由各代表团或个人自行解决。 (四)差旅费 1.大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含计算机软件编制人员、计时计分操作人员及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往返差旅费,费用由大会负担。为节约开支,上述人员往返一律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中途未经组委会允许停留、绕道而行所增加的费用,大会不予报销。上述人员及组委会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须经大会领导批准方可报销。赴各竞委会工作的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各竞委会按实报销后由组委会下拨,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000元以内; 2.各代表团(队)、特邀代表、参观人员、新闻记者等的差旅费自理; 3.组委会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快捷的通讯手段,获取资料和信息,节约差旅费支出。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外出人数和时间要从紧安排; 4.组委会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省外每人每天200元,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经财务部审核后报部门领导批准报销。 (五)公杂费 1.一般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纸张,邮电费、其他专业用品,在各部门包干费用中列支; 2.各代表团(队)、参观团、裁判员、新闻记者、特邀代表等所发生的电报、长途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自理。 (六)夜餐费 1.开支范围及标准:根据比赛日程,当晚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兴奋剂检测人员夜餐费标准为10元;因工作需要加班至23∶00以后的工作人员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为10元; 2.各代表团(队)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大会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由大会负担;各竞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竞委会负责。 (七)医药费 1.比赛场馆设立医务点,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品。在医务点就诊者,医药费由组委会或竞委会开支。开支标准为每人30元,组委会按核定的运动员人数给予各单项竞委会补助;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其费用回原单位结算。 (八)聘借人员费用 1.聘请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大会期间的有关补助费用由大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