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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 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重点抽查涉嫌存在问题的产品,特别要对近年来质量、标签存在严重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门店进行抽查。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溴氰菊酯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上报监督抽查结果时限要求,在用药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样品检测 由本省辖区内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进行检测。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除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是否含有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特别是对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进行检测。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检测。依据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进行检测。执行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的,应当向所检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可请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协助。相关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 (二)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凡是添加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三)农药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