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内银行分批开展了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推广工作,目前系统运行平稳。为便于系统管理和规范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零时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旧版系统”)。
  
  二、外汇金宏系统启用后,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应当按照《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见附件1)开展相关工作。已上线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境内银行如果需要变更基础信息或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方式,应提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见附件2)执行。
  
  三、旧版系统停用前,银行应加紧对旧版系统中业务数据进行处理。旧版系统停用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接收银行通过旧版系统报送的数据。境内银行于旧版系统停用后发现的旧版系统中历史数据的错误申报和漏申报,无需再进行修改和报送。如果错申报和漏申报数据影响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则由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中进行修改和补录。
  
  四、旧版系统停用后,外汇局和银行应妥善做好旧版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网络版系统采用BCP方式备份,单机版系统将database目录下所有文件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以利于数据的综合利用。外汇局和银行可自行安排旧版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的用途,但改作他用前应将系统内相关业务数据彻底清除。
  
  五、境内银行可自行安排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的用途。对于曾使用过新版系统的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杭州银行和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硬件设备改作他用前,四家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做好新版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妥善保管备份文件,以利于数据的综合利用,并于备份后将系统内相关业务数据彻底清除。
  
  六、外汇局应加强外汇金宏系统的运行监测,督促辖内银行加强自身接口程序的维护,必要时按照《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的要求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
  
  七、境内银行应及时处理外汇金宏系统接口文件反馈的各类错误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将定期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反馈辖内银行接口文件错误统计情况。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的要求,《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0版)(汇发[2009]7号附件1)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核销专用信息数据字典做相应的调整,去掉“境内收汇类型”中S-离岸业务”类型。
  
  九、《银行联调计划表》(汇发[2009]7号附件4)中“是否需要‘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选项作废,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上线银行的接口方式自动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文件。
  
  十、为成员单位办理资金集中收付的财务公司,可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十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和相关财务公司。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6(业务)010-68402025(技术)。
  
  附件:1.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
  
  2.外汇金宏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
  
  3.外汇金宏系统应急预案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境内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流程
  
  一、本流程中的“境内银行”是指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
  
  二、新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新业务开办前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9]82号)的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工作,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在外汇金宏系统中为其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准入设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