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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 对我国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国外专利注册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的50%。 6.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高于500元。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列为2010年重点支持的业务给予重点倾斜。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包括原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支持限额。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3.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29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林、渔、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或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若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为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还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该贷款用于签约项目。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