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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许政[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供电公司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关注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清潩河流域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对2009年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后督察,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任务,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清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水环境研究所专题研究清潩河流域综合整治,结合河流水质目标,制定《许昌市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通过整治使清潩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10日前完成许昌市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可行性研究。3月底前,完成《许昌市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4月底前,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10月底前,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完成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并通过验收。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负责落实。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禹州市、襄城县、许昌县要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设施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底前,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按照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要求,完成对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的排查,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4月底前,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政府完成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6月底前,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完成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任务。8月底通过市环保局的验收。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后督察 1.工作任务。长葛市在彭花公路废旧塑料粒子加工、铸造行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废旧塑料粒子加工行业污水管网不完善问题,修建污水管网,杜绝生产废水随意排放。长葛市全面排查铸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巩固整治成果,治理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加强已关闭的企业监管,防止反弹。 禹州市在苌庄耐火材料生产行业和神垕陶瓷行业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深化治理,在全市全面排查,巩固整治成果,治理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加强已关闭的企业监管,防止反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