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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8
【实施时间】 201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10日前,长葛市、禹州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备案。6月底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长葛市、禹州市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四)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完成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2个已建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改造、新建4个市控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1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成2010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完成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市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4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此项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创建16个省级生态村:禹州市磨街乡孙庄村、方岗乡吕沟村、褚河乡小刘村、方山镇庄沟村,长葛市大周镇赵庄村、金桥办事处金庄村,许昌县苏桥镇关王村、榆林乡姬家营村,鄢陵县陈化店镇东明义村、陈化店镇西明义村、柏梁镇小王庄村、柏梁镇大路王村、柏梁镇甘罗村、陈化店镇黄陵村、只乐乡常寨村。创建3个省级生态乡镇:许昌县苏桥镇、禹州市鸠山镇、襄城县紫云镇。
  
  2.完成时限和责任。6月底前,各县(市)完成创建任务。10月底前,全部通过省环保厅验收。各相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制定污泥处理方案。6月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察、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和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七)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长葛市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青浦合金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20日前,制定脱硫工程技术方案。10月20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长葛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清潩河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市级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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