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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监察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脱氮工程建设进度,按时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指导农村的坑塘、河道整治工作。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城管部门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四)责任追究。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社会监督。市政府3月10日前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目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调度。各县(市、区)于每月23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