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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各地、各部门的决策评估工作要逐年推行。 8.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的,以及决策内容违法,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逐步深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建设。 9.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0.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修改、废止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通过清理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11.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备案程序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2.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推行在农业、交通运输、文化等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趋利等问题。 13.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推动行政执法机制创新,建立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制度,发挥非强制性管理手段在政府工作中的作用,实现管理与服务、执法与疏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序推进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依法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法定职责,明确执法责任。重点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奖励、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4项制度,构建行政执法的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1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巩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168号)中“五项制度”和“十不准”的规定。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 16.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市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按照自愿、合法、平等、及时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好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实行行政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