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充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7
【实施时间】 2010-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改善我市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全国和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交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保护监管力量薄弱,工业及城市污染逐渐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为原则,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农村污染减排为重点,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基本任务,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实现农村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等事关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是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恢复力度。坚持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生态破坏。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针对性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分类指导,务求实效。注重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实现区域整体推进。四是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积极探索创新农村环境管理理念和政策,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多元化投入新机制。五是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重要责任。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引导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8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处理(资源化)率达到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45%,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55%。在2008年基础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以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提高10%。新创建省级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0个,生态村200个,生态家园2000个。
  
  到2015年,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大为改善。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处理(资源化)率达到9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70%,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80%。在2012年基础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5%,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以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提高5%。新创建省级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50个,生态村500个,生态家园5000个。
  
  三、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一)加大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依法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防饮用水源污染。加强小流域及湖库污染治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