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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积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5号)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将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达到630余万人,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也继续增加,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依然非常繁重。各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松懈,不动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全力以赴做好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为适应新形势,应对高等教育内外环境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是:保持较高全员初次就业率,保持毕业生签约人数比例相对稳定,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人数与实际需要相匹配,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具体的就业工作目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整体水平 各高校要继续落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院)长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党委常委会或校(院)长办公会要定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2010年要进一步把“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经费人均标准不低于本科毕业生)。 要不断完善校、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招生、就业、教务(研究生院)、保卫、后勤等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要明确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成立以书记、院长(系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更加完善的院(系)领导、导师、专职就业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 各高校要按照示范性就业中心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被评为示范性就业中心的高校,要自觉地肩负起示范的责任,在就业指导、就业服务、资源共享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相关高校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思想教育,实施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项目,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 (一)各高校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要求,加强对毕业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增强毕业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二)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办法和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类项目,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地区就业。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在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高校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各级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将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