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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划、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的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普法责任制;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指导各地、各行业(部门)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企业依法行政和执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对人大任命的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及一般干部上岗前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三)国家司法考试科 贯彻落实、宣传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划、制度、预案、操作规程;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保密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申报和成绩核查;对全市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年检备案,并建立信息库;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培训工作,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十四)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受理系统内部干警职工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承办上级交办、转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集体上访、联名信及重复越级信访事件,并做好回访工作;及时向下属单位和机关有关科室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搞好信访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向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由同级副职兼任或同级副职专任),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1.设置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 2.申办程序:申请执业登记,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申报材料:(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5)健康状况证明;(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15日。 5.承诺办理时间: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相关资料齐全的,5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无)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制度 1.监狱、劳教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监狱、劳教单位发生罪犯、劳教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狱所内案件、自然灾害、重大生产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和干警严重违法行为等,要在24小时内向市委政法委领导、市政府主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并按照狱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果断处置。 2.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履行职能、职责及行政行为严格按照“七定”方案为依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及行政行为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1.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行为规范;2.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奖惩制度;3.法制工作制度;4.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5.法律援助暂行办法;6.公证质量管理办法;7.监狱劳教工作管理若干规定;8.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9.离退休干部管理制度;10.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2.车辆管理制度;13.电话管理制度;14.办公室工作制度;15.接待制度;16.审批办转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