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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加强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暴狱、暴所,罪犯、劳教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流行性疾病蔓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的作用,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5%以上。
  
  4.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巩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成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力争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5.积极为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6.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司法所建设项目国债资金的争取工作。
  
  7.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依法行政目标任务,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服务。
  
  8.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信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全局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和刑事、治安案件。
  
  9.司法行政管理、监狱劳教场所人员管理综合考核评比以及政风行风评议力争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
  
  (1)局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司法局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4)依照《公证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公证权、监督权,坚决反对和制止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自觉接受监督。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的原则。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组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按照《市司法局机关创建“五好党支部”七项制度》的要求,坚持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廉洁自律制度、单位主要领导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调查研究制度和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制订安全防范预案,完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和制度。
  
  (2)定期组织机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确保工作、人员、车辆、物品和重点部位及局办公楼的安全。
  
  (3)对全局的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搞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并督促各个科室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局属各科室对本科室的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4)市司法局局长对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3.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1)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本系统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2)局领导班子要保持本单位、本系统的稳定,及时排查隐患,认真化解社会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
  
  (3)以人为本,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政治上关心同志们的成长和进步,在工作上营造健康优良、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在生活上给同志们提供方便,用心、用情帮助同志们解决困难和化解矛盾。
  
  4.认真履行精神文明单位创建责任。
  
  (1)扎扎实实做好创建工作,努力保持本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2)建设团结奋进、锐意进取、廉洁奉公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管理意识、主动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论导向,倡导奋发向上的团队精神,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服务一流的司法行政队伍。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5)加强硬件建设,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
  
  5.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争取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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