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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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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远期任务(2013年至2020年)。按照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四、选址要求、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和功能设置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按照国家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和《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暂定名,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拟制)执行。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厂房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分类标准。按照避难场所建设分类标准,本市的避难场所分为3类:I类场所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浦西内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II类场所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Ⅲ类场所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
  
  (三)用地指标。中心城区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实际有效用地面积控制为3.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2.5平方米/人),其中I类应急避难场所2.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1.5平方米/人)。具体用地指标及相关规划布局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沪府〔2008〕37号)执行。
  
  (四)功能设置。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五、建设方法
  
  (一)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市和区县政府统一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以及标志设置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作为组织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城市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紧密结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时,应按照市和区县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建设规划,结合建设相关设施,使其具备和完善应急避难的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按照市和区县的建设规划,积极搞好对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的改造,使其达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要求。
  
  (三)政府适当给予补助。列入市、区县政府财政保障的相关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按原渠道列入预算;用其它经费建设(改造)的相关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市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由民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检查督导。
  
  (二)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区县、街道(镇)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街道(镇)、居委会(村)及相关单位要预先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将预案的有关内容公布告知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各区县要根据预案,经常组织社区和基层单位等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使广大群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
  
  七、部门职责分工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民防办牵头负责,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一)市民防办。负责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会同并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并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突发事件民众紧急疏散撤离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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