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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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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搞好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依托,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四)市教委。落实在学校设置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工作;指导相关学校搞好校内所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五)市公安局。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直升机起降场的规划、设计,参与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标准,负责疏散通道及周边相关交通标识、标志的设置;拟制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及周边地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方案。
  
  (六)市民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救灾物资的预储保障,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编制各类赈灾物资保障计划,组织物资预储。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现有管理体制,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八)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标准落实相关要求;制定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大型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落实相关改造建设资金。
  
  (九)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全市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和实施规划;指导区县规土部门对拟建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和督导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十)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标志设定的规范、统一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分别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体单位(或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十二)市体育局。负责落实市直属公共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体育局搞好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十三)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地震局。参与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主要为城市供水管网、地下水井、蓄水池、河流等水体,并配备移动供水车辆,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
  
  三、环卫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根据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各应急避难场所内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I、II类应急避难场所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
  
  五、通信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在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广播系统结合建设和使用。
  
  六、疏散通道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结合分类等级,建设相应数量的应急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根据使用功能和作用,区分为疏散主通道和疏散次通道两个等级。疏散主通道,主要连接对外交通枢纽、对外公路以及各I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受灾人群集体撤离和转运,同时也作为主要的救援通道使用;疏散次通道,主要连接商住集中区域、居民集结点与各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居民的就近疏散功能,作为通向应急场所的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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