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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通道设置数量,连接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至少设置4条,包括2条疏散主通道;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上至少设置2条。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除建设地面疏散通道外,还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以满足紧急救援所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应与本市公安部门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规划相结合。通常情况下,I类应急避难场所都应建有直升机停机坪(或在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视情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七、指引标示 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入口处和各功能区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并在入口处悬挂1∶1000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及周边地区居民疏散通道图。主要标志有: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应急供电标志、应急棚宿区标志、应急水井标志、应急物资供应标志、应急停机坪标志、应急指挥中心标志等。标志设置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 八、指挥场所 在发生重大灾害情况下,市、区县、街道(镇)各级要利用已建的地下民防指挥所实施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再设置专门的指挥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