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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通道设置数量,连接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至少设置4条,包括2条疏散主通道;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上至少设置2条。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除建设地面疏散通道外,还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以满足紧急救援所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应与本市公安部门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规划相结合。通常情况下,I类应急避难场所都应建有直升机停机坪(或在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视情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七、指引标示
  
  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入口处和各功能区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并在入口处悬挂1∶1000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及周边地区居民疏散通道图。主要标志有: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应急供电标志、应急棚宿区标志、应急水井标志、应急物资供应标志、应急停机坪标志、应急指挥中心标志等。标志设置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
  
  八、指挥场所
  
  在发生重大灾害情况下,市、区县、街道(镇)各级要利用已建的地下民防指挥所实施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再设置专门的指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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