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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
  
  (合政〔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实施省政府确定的33项民生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原有28项民生工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农村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市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三县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特困群众给予差额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市民政局)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继续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稳步提高“五保”对象生活质量。三县分散供养“五保户”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市区分散供养“五保户”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40元。(牵头实施单位:市民政局)
  
  (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牵头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国家奖扶标准的基础上,合肥市继续按照每人每年增加120元标准,给予奖励(特别)扶助,并确保奖励(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牵头实施单位:市计生委)
  
  (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20年内,对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2010年,基本解决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牵头实施单位:市水务局)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对城市(含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牵头实施单位:市房产局)
  
  (七)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缓解重度残疾人劳动能力丧失、医疗康复支出负担较重、生活水平偏低等困难。2010年,城镇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360元。(牵头实施单位:市残联)
  
  (八)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同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全面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费用。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牵头实施单位:市教育局)
  
  (九)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将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作为已有的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的扩充内容,从2009年秋季开始实施。(牵头实施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2010年完成新型农民培训任务23590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11950人,农业专业技术培训4740人,农民创业培训2700人,农民科技示范培训4200人。(牵头实施单位:市农委)
  
  (十一)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鼓励和扶持农民工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2010年对2.8万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率达到60%以上。(牵头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80元提高到年人均12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6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45元,县财政人均补助15元。农民个人缴费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牵头实施单位:市卫生局)
  
  (十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对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市辖区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20元。(牵头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城乡医疗救助。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群众,增强医疗救助的及时性。(牵头实施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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