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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责。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原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将市水利局承担的水产渔政职责划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六)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的扶贫开发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八)加强农产品和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等现代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指导全市“三农”工作,贯彻执行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牵头协调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涉农部门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关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反映“三农”工作动态与信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承担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涉农部门贯彻落实市委有关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 (五)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六)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七)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我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局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 (八)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相关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相关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相关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提出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的考核、申报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对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农业有害生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